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32號 |
關于環氧氯丙烷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裁決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2年第32號 【發布日期】2012-06-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6年6月28日發布該年度第4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7日,商務部發布該年度第34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次復審調查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中列明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103000。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維持原反傾銷措施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中國的傾銷有可能繼續發生。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2年6月28日起,繼續按照商務部2006年第44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2年6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俄羅斯的進口環氧氯丙烷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2年6月28日起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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